建立劳动关系需签订劳动合同,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需具备的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作用不仅包括证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且还约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用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用人单位在制作劳动合同时,应当具备上述基本条款。如果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企业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缺少上述第1、2、4、5、9条中的一项内容,该缺少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补正。与此类似,缺少某些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只要签订双方的主体符合劳动法律要求,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缺少上述第3、6、8条中的一项内容。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将会引发争议。对于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如果单位拒不改正,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缺少上述第7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