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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intrwins 发表于:2021-12-23 点击:正在读取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吴某通过前程无忧网投简历到一家有限公司处,吴某通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车床组长、部门经理面试、复试考试合格,体检合格后入职公司担任车床技工,试用期约定为2个月。2019年12月,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吴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对其请求未予支持。吴某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吴某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公司提交了工时查询单、机加工工序质量记录卡和不合格品处理报告及奖惩通知单、试用期考核评分表,吴某单纯否认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并未充分说明否认的理由,也未提交相反的证据,本院采信公司提交的证据。依据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可以认定吴某在试用期内存在不服从安排、工作态度不好,经沟通后依然我行我素、不按图纸加工、不遵守操作规程、未经同意擅自取手套的情况,不符合公司张贴的招聘简章中对车工“看机械加工图纸、工作认真负责、服从工作安排”的岗位要求。故公司以吴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吴某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如何进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一法律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而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否就意味着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所有权益都受保护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之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随时单方解除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权利,系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一种情形,关于该条法律规定,如何进行理解?

首先,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间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录用条件,一般情况下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工作经验、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劳动法律也规定,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据。

其次,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间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对于已过试用期限,用人单位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无论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均视为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将不能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予以解除。

      最后,用人单位依法随时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同时用人单位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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