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8年4月份,陈某与上海俪恩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试用期为三个月。2018年5月20日,上海俪恩公司以陈某英语水平未达到专业八级,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陈某,后陈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俪恩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上海俪恩公司无法举证证实其所主张的录用条件,已向陈某公示且并经过陈某确认,故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律 师 解 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法律规定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常用的“杀手锏”。但是,“杀手锏”的使用也是有具体要求和条件的,一旦使用不当,就会像上述案例一样引发劳动争议纠纷。因此,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合法、明确的录用条件。
合法、明确的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首先,用人单位在设定录用条件时,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就业歧视,例如对劳动者的性别、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等。其次,用人单位应根据所招聘岗位的具体需求,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如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身体状况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及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设定的特殊条件。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具体,切忌泛泛而谈。
2、录用条件应事先向劳动者公示或经劳动者确认。
劳动关系建立前,用人单位应将具体的录用条件向应聘者公示,公示的方式有多种:在招聘广告中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应聘者面试时或入职前,向其公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等。无论采取哪种公示方式,用人单位均应保留相应的公示证据。
3、试用期届满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满足以上3个条件,否则用人单位将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即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94>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