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天福公司是一家民营互联网科技公司,拥有上千名员工。员工工资支出在天福公司总支出中占据较大比例。考虑到试用期工资标准与转正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为降低企业成本,天福公司在新员工入职时,仅签订试用期协议,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此外,针对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的老员工,天福公司在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了试用期。天福公司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律 师 解 析
第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天福公司招聘的新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即视为正式的劳动期限,不存在试用期。天福公司应按照同岗位正式员工的工资标准向新员工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天福公司与其老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候,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能够约定试用期,比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该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制定试用期条款及试用期的各项规章制度,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