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孙某于2018年3月入职某房地产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底薪加业务提成,底薪为1600元/月,业务提成为销售额的2%;2019年2月,因公司没有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孙某缴纳社保,孙某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庭审中,公司辩称,业务提成与劳动者的业绩相挂钩,属于奖励性质的福利待遇不属于工资。那业务提成是否属于工资呢?
律 师 解 析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六条之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也就是劳动争议纠纷中所涉及的业务提成。
根据上述规定,业务提成属于工资的组成的一部分,所以在上述案件中,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相应经济补偿金时,业务提成也应当算入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