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2年11月16日,孙某(此时已年满60周岁)到郑州市馨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工作期间每周准休一天,每天工作12小时,节假日未支付加班工资。2013年6月20日,馨禧成物业公司将孙某辞退,孙某将馨禧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加班费。
律 师 解 析
首先,孙某到馨禧成物业公司处工作时虽已超过60周岁,但其系农民,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也未领取退休金。其次,孙某按月领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其在养老功能、与用人单位的关联性等方面明显弱于职工养老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规定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理解为已经依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而不包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因此,是否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综上,馨禧成物业服务公司与孙某之间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向孙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能证明的加班费。
法 律 依 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