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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作者:intrwins 发表于:2021-10-09 点击:正在读取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也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两项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除外:

       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

     二者的区别


     

      1、认定条件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必须≤500万元,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标准限制。这里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了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使用发票不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应交税金的计算方法不同。小规模纳税人按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按“抵扣制”计算应纳税额,即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简易征收办法除外)。
      4、税率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分为13%、9%、6%三档。
      5、申报方式不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月申报,选择季报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每月征税期内在开票软件中抄税清卡,否则会造成税盘被锁定,无法开具发票,造成不便。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月申报,每月需要抄报税,在申报前勾选确认抵扣发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后清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
     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三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3号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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