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某于2010年1月17日入职某装饰公司,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刘某工资较低,刘某自愿放弃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经查,刘某在职期间,某装饰公司确实未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9月30日,刘某以某装饰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通知某装饰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
律师解析
1、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装饰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装饰公司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是其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免除,因此,装饰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向刘某赔偿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赔偿金的损失。
3、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案中,刘某诉请装饰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应当向相关行政部门主张权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处理范围,因此,法院无法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