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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遗失怎么办?
作者:intrwins 发表于:2021-10-11 点击:正在读取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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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19年2月12日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济南道博化工有限公司在2008年8月31日、2008年11月11日两次分别从其处借款10000元、3000元,并出具了两份加盖有济南道博化工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道博公司辩称其财务专用章在2007年12月份已丢失,并于2008年1月18日在公安局备案的济南康利嘉和印章厂重新刻制了财务专用章,同时于2008年1月30日在山东商报刊登公告,声明其财务专用章作废。法院经审理认定,道博公司在印章遗失后先刻印章再登报公告的做法与印章管理办法不符,且未提交重新备案或者准刻手续,另道博公司在山东商报公告声明中的内容为“济南道博化工有限公司遗失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声明作废”, 不能证实被告道博公司遗失的财务专用章系原告张某提交的借据上加盖的“济南道博化工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所以该借据是合法有效的。



律 师 解 析


        公章对于每一个企业都具有特殊的意义,它不仅是企业对内管理、对外展开经营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企业形象的具体表现。企业的每一次签章行为都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公章一旦不小心遗失,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那对于公章遗失,公司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由法人代表携带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章丢失地所辖派出所进行报案并领取报案证明;

其次,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因每个地方规定不同,所以具体在哪个报纸登报声明可以咨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再次,在登报公示后,企业法人代表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出具的刻章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股东证或者工商局打印的股东名册、派出所报案回执及登报声明的复印件到公安机关办理新刻印章备案;

最后,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新印章,注意新刻的印章要与丢失的印章有所不同。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道博公司在印章遗失后,其新刻印章的程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相符,致使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所以,企业在印章遗失后一定要及时的、严格的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新印章的刻制,以免使自身陷入纠纷泥潭,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河南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

第七条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应将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和主管单位的证明信,以及公章的名称、形状、规格尺寸、材质、字体、排列顺序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验证,经核实审批并将信息录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后,出具《准予刻制印章通知单》。用章单位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刻制印章通知单》到指定的公章刻制企业刻制。

 第九条 因单位名称变更或者公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公章的,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刻制手续;新公章刻制后,原有公章作废,并予以销毁。

公章被抢、被盗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原办理刻制公章审批手续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如实报告,并在所在省辖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遗失作废;需要重新刻制的,凭遗失作废声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刻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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