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及程序
案 例
某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金钱债权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一处房产正预拍卖,而该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执行案件,其房产的拍卖款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作为债权人之一的甲某欲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但其对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及分配程序知之甚少,以下针对甲某的困惑详细阐释如下:
一、参与分配的法律依据
参与分配是指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后,债务人的其他已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起诉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所有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均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二、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对法院处置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三、参与分配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参与分配的程序如下:1.参与分配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2.参与分配须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的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3.执行法院收到参与分配申请后,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4.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5.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四、财产的分配顺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分配顺序上,
首先,是区分被执行人有没有法人资格,对于有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同一顺位的金钱债权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作为例外,在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即撤销、注销或歇业的,按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为提高执行效率,执行机构应直接对是否存在未经清理或清算即撤销、注销、歇业等事实进行审查认定。
其次,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如公民和其他组织,则不区分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同一顺位的金钱债权一律按照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因此,案例中的甲某完全可以向查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在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时与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途径,从而极大程度的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