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份,温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包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二人协商一致后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签订后,包某按约履行出借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温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包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准备诉至法院。出借人包某的住所地为海南省海口市,借款人温某的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那么包某该到何处起诉温某呢?
如包某与温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则包某应到借款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双方可以随意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吗?《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如包某与温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包某与温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可以由温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借款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如何包某确定该借款协议的履行地呢?如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那么双方之间的争议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如包某与温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未约定或者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那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包某可以在其自身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司法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为出借人住所地。故包某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其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假设包某与温某的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包某又该去何处起诉?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双方之间依然存在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同样适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如包某与温某之间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则包某应至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如借款协议既未约定管辖法院也未约定履行地,或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则包某完全可以选择到其住所地也就是海口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不用跑到哈尔滨市起诉,可以节省不少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