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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变化
作者:intrwins 发表于:2021-10-11 点击:正在读取

《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变化

一、关于夫妻离婚的规定

1、新增“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是针对当前社会离婚率激增的一项价值性引导,是贯彻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精神,更好的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指导下作出的。其主要适用于协议离婚中,双方因生活琐事而冲动离婚的情形。当然,对于家暴、出轨、重婚一类的行为,“冷静期”并不适用。

“期限届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重大疾病作为撤销婚姻的一项条件

将《婚姻法》中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予以删除,代之以《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且加以限制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扩大离婚后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除原《婚姻法》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一起家庭成员”增加最后一条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

1、增加子女抚养的原则规定

民法典》第1058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2、对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

1084条、第3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三、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

1、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请求权

106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增加“其它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

将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确立的债务共签制度予以确认。1064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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