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出资方式?
案例:甲乙丙丁准备共同投资设立一婚庆公司,甲计划出资200万元,但手头只有80万元现金。乙以自己在A写字楼购买的工作室一间出资作为公司的办公地点(售价150万元)。丙口才优秀想要给婚庆做专职司仪来入股公司。丁计划将家中一套优良的音响设备(市场价50万元)入股和在郊区自己拥有使用权的一块闲置荒地让公司做室外婚礼的场地。
律师解析:1、注册资本的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不动产等出资,但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该资产必须具备合法评估作价的条件,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本案例中,甲、乙、丁的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丙以劳务形式出资不合法,不是合法的股东。
2、出资的时间。股东出资实行认缴制,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甲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元,手头只有80万元,其中120万元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分期缴纳。
法律依据: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