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出资设立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以持有公司的股权和表决权对公司进行管理。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股东拥有的股权可以与表决权不一致,因大部分公司未对股权与表决权另行约定,本文将在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框架下,股东以所占股权比例,对初创期、发展期及扩张期公司的影响进行分析。
第一条生死线:持有公司67%以上的股权,持股股东就可以对公司的发展进行进攻型统筹。
公司的绝对控股权。《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股东所持股份大于或等于67%的话,便有权单方来决定是否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上述涉及公司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项。公司发展的各个阶段,如果控股股东希望一直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决策权,那么其所持股比例至少占到67%,在法律上控股大于等于这个比例的,又被称作“绝对控股”。
第二条生死线,持有公司51%的股权,持股股东可以对公司进行管理型统筹。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除此之外,第十六条也规定了“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持股大于或等于51%,就可以决定除了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几个重大事项以外的其他所有事项。相当于掌控了公司日常经营中诸多事项的表决权,如选举董事、监事;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等。因此,该比例通常被称为“相对控股权”。
第三条生死线,持有公司34%的股权,持股股东享有重大事件否决权,有利于股东进行防御型统筹。
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律,公司处于创业阶段时,企业家所占股份以67%以上为宜。当企业进入发展期时,企业家的股份则应当占51%以上。而到了扩张期,企业家所占股份则最好是34%以上。与绝对控股线相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能够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另一方也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些事关生死存亡的事宜自然就无法通过。如此之下,持有大于或等于34%股权便控制了公司的生命线,具有“一票否决权”的性质。当然,如果是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就无法否决了。
把握了以上三条生死线,股东基本上可以实现对公司有效控制。除此之外,在公司运营中,还有其他的几个关键的股权数量节点。
10%:持股10%的股东可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持股5%的股东变动会影响二级市场流通交易。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买卖时间是有限制的。一般普通投资者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不受限制,但一个人一旦成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的股东,就可以认定他的行为能对上市公司实施一定影响,所以,他买卖该公司的股票行为,在时间上会受到一定制约。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被认定为关联方。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的2日内,应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权比例是企业的生命线,如果公司是一棵树,那么股权比例就是树根。如果股权比例出现问题,企业的生存也随之动摇。合理设计股权比例可以有效避免股东间的纷争,也能让企业躲开各种明枪暗箭,使企业家专心于企业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