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年春节前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席卷全国,让湖北各个地区都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沉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举国上下齐心协力,谱写了一曲共克时艰的“战役”之歌。在全民抗击疫情之际,对于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国家将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3月11日,郑州市确诊一列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病例,患者郭某鹏隐瞒境外行程逃避隔离,导致与其密切接触的24人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郭某鹏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简介:
2020年3月9日,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宁陵县人民法院院长王宏伟担任审判长,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亚东支持公诉,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冯某云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云长期居住武汉,2020年1月22日返回户籍地宁陵县孔集乡家中。在冯某云感觉到身体不适去当地医院就诊,被告人冯某云故意隐瞒其武汉返乡人员身份。1月31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被告人冯某云隐瞒武汉返乡人员身份并因违反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致使孔集乡卫生院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1名密切接触者被感染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目前,被告人冯某云及感染者均已治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法提出的预防、防控措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被告人冯某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冯某云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相关法律链接: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 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 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9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经管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元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遵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公告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两罪的适用作了规定。根据该《意见》,对以下两种情形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经确诊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生命健康重于泰山,疫情防控不是儿戏。做好疫情防控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对于我们个人来讲,不出门就是对国家防疫做贡献。不如实上报自己的行踪不仅延误自己病情的治疗,也会增加别人感染的风险,为我们的防控工作带来巨大负担,后果十分严重。故意隐瞒相关信息,造成疫情传播不但害人害己,同时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