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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涉及相关问题的汇总与分析(三)
作者:intrwins 发表于:2020-04-23 点击:正在读取

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持续上升,已成为当前我国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为正确认识和处理劳动争议,本文现就常见的相关问题作以下汇总和分析。

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一定,区分情况

分析:1)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2)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典型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3)我国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包括养老、疾病、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五种,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各项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全上述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劳动者能否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答:即便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如不能补正程序,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即便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组织,但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仍应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能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可不予赔偿。

问:员工“被迫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答:正常情况下须表明系因用人单位原因辞职。

分析:员工在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的情况下被迫辞职时,应当向用人单位明示告知辞职理由是因为用人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除非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被迫辞职才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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