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实质要件中均存在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但二者无论是在法律关系的构成上还是在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上均存在明显的不同,理清两者的区别,有助于合同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从两者的概念、法律规定、订立方式、法律责任等角度进行如下分析。
一、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概念
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介入到原债权债务关系中,代原债务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
第三人代为履行又称履行负担,是以第三人的履行为合同标的,债务人负担的义务是在第三人没有按债务人与债权人合意的方式行为时,由债务人负赔偿责任。
二、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规定
债务承担:《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订立方式
(一)债务承担的分类及订立方式
以原债务人是否继续承担债务为标准,可以分为并存式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免责式债务承担(债务转移)。免责式债务承担是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
订立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债权人与债务承担人订立债务承担协议;2、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承担人共同订立债务承担协议;3、债务承担人向债权人作出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4、债务人与债务承担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方式
第三人若并未作出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仅作出偿债承诺,则一般应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是第三人向债务人作出偿债承诺,并不是向债权人明确作出的。
四、法律责任
债务承担:并存式债务承担(债务加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免责式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其对债权人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对第三人不适当的履行行为,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要求承担责任。
只有理清两者的区别,合同当事人才能更准确地表达其真实意愿,才能避免因混淆概念陷入被动甚至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