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有时会面临用人单位通知录用后又反悔的情况,能否要求用人单位就此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又该如何主张?
案例介绍:
甲公司在求职网站上发布了招聘信息,乙向甲公司投递了个人简历,甲公司电话通知乙来面试并告知录用需通过两轮面试,并在乙通过第二轮面试后,短信向乙告知了公司的待遇情况及入职需要提交的资料,其中包括原公司的离职证明。乙同意入职甲公司,向原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乙在去甲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时却被告知还要经过一轮面试,乙在第三次面试时没被录用。乙将甲公司告到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甲公司赔偿乙合理的损失。
一、什么是录用通知
通常所说的录用通知,是用人单位希望与被录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在录用通知中一般会向被录用者明确报到的时间、地点、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信息内容;被录用者收到后,如果同意,则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答复或是向用人单位报到,自此,双方就劳动合同的订立达成合意。
由于此时双方还没有真正建立用工关系,在该入职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守约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诉讼。
二、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大多数企业的HR认为,签发录用通知书不会有法律风险,其实这种认识错误的,虽然劳动法律、法规对录用通知书没有具体的要求,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录用通知书在法律上属于“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被录用者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时,可以主张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
(1)主要的经济损失。一般为被录用者自原单位离职后的应得工资收入损失、应得经济补偿等。
(2)其他损失。一般为劳动合同磋商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体检费、邮寄费等。
综上,录用通知书是对用人单位和被录用者均具有约束力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取消录用通知书,被录用者在应聘过程中也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