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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
作者:intrwins 发表于:2020-04-23 点击:正在读取


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即债务人不能承担清偿责任时,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担清偿责任,我们称之为“保证债务”。保证债务同样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其相应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同,厘清这两种不同的保证责任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本文在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不同的角度下,从保证责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保证人的抗辩以及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2000年,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做了具体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那么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在连带保证中,自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时起,债权人就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此时的保证债务和一般的债务没有本质区别,故其诉讼时效亦当然应当从保证债务发生之时,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时起计算。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中,保证人的抗辩权

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其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都是分别计算的。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债权人持续三年没有行使权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获得自己的抗辩权,无论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状况如何,保证人均可行使自己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债权人持续三(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则为一年、三年或四)没有行使权利,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即使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保证人亦可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理解上述法条之第一款的关键,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因为中断,意味着主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被打破的事实,如主债权人请求、起诉债务人履行债务,或主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等。在一般保证中,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债权人不能直接对保证人主张权利,不能直接引起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所以,若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话,可能出现等主债务中断事由消除,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早已经过的情形,这显然对主债权人不公平。所以《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才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亦中断;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由于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故主债权人可以随时行使债权,即使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也可以随时向保证人行使权力,主债权人主张权利不存在任何障碍。所以,《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才规定,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不中断。

理解上述法条之第二款的关键在于“中止”的概念。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意味着发生了主债权人无法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客观障碍。那么,上述阻碍主债权行使的客观障碍,也同样阻碍着保证权的行使。因此,主债诉讼时效中止,无论是一般保证诉讼时效,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均随之同时中止。

只有厘清上述法律关系,我们在实践中才可以避免各类陷阱,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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