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如何正确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的情形,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当事人未能正确行使担保追偿权,从而导致案件败诉。那么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一、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
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且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主债务人免责是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追偿权,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另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明确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三年内未行使追偿权,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时,债务人则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三、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
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人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仅就所清偿部分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清偿的全部债务享有追偿权,主要包括:主债务、利息、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诉讼费用等。
四、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则保证人有可能丧失追偿权。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五、追偿权的行使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42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六、共同保证中的追偿问题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则进一步指出,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