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15638270098

相关栏目
联系我们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1号中州国际饭店18楼
电话:0371-60900627
邮箱:henanxiujinlss@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关于修谨>> 律师随笔>> 劳动争议涉及相关问题的汇总与分析(二)
劳动争议涉及相关问题的汇总与分析(二)
作者:intrwins 发表于:2020-04-23 点击:正在读取

劳动争议涉及相关问题的汇总与分析

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持续上升,已成为当前我国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为正确认识和处理劳动争议,本文现就常见的相关问题作以下汇总和分析。

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必然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答: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文件中包含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分析: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至于采取何种书面形式或格式法律并没有更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如果员工填写的《入职申请表》、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审批表》、《工作职责》等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聘用期限、工资待遇等进行了约定,能够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时,可以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问:劳动者声明放弃用人单位免交社保后,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

答:社保缴纳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放弃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

分析: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放弃,也无法用声明或协议的方式免除该义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所以作为用人单位的一方还是应依法缴纳,既可免收行政处罚,也可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最大限度地分散企业风险。

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否成立?

答:口头约定的试用期在对方不认可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时,不成立。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而非必备条款,但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存在试用期,则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发生争议时提出存在试用期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试用期的存在。

问: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加班工资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分配原则。

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即,原则上应当由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对该权利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在现行法律没有对劳动者的提成工资、加班工资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因为劳动者所主张的提成工资、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请求权,因此应当由劳动者对提成工资、加班工资发生的原因事实及双方约定的提成工资产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中级法院 河南法制在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