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公众出行的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网约车便成为近年来较为流行的出行方式之一,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乘客物品遗落的情况,对于无法自取、由司机归还物品时,乘客要不要给费用也就成为了大众热烈讨论的问题。
近日,滴滴出行公示了《网约车物品遗失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与建议,这是国内网约车行业首个针对遗失物品的管理办法。这份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乘客因自身疏忽导致物品遗失的,如无法自行领取,司机归还物品时乘客应给予合理费用。
对于要不要付费的问题,滴滴公众评议会曾经发起过类似的话题讨论,公开征集投票,八成网友支持支付费用,但有网友也表示曾遇到司机漫天要价的问题。究竟费用该不该付、该付多少就成了热议焦点,那么,法律对此有没有相关规定呢?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法条解析
从上述法条可知:拾得人应妥善保管并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因拾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拾得人有权主张遗失人承担必要的费用返还,如保管费、维持费、饲养非、通知费、过路费、油费等合理支出。
若遗失人发布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的,因拾得人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内容(无论拾得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的存在),双方成立悬赏广告之债,拾得人有权要求悬赏人按照悬赏广告承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若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失主要求拾得人返还而拒不返还,或者拾得人以据为己有为目的隐匿遗失物的,拾得人不仅丧失请求遗失人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并且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律师建议
建议遗失人按照上述法条规定,与拾得人就合理费用进行协商。如果可以证明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存在恶意保管、随意抛弃、侵占等行为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