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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本次执行与终结执行的区别
作者:intrwins 发表于:2020-04-23 点击:正在读取

20195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规范终本案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豫高法2019168号),要求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需征求申请人意见,并就征求意见的方法方式作出具体规定,该份通知极大程度的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那终结执行与终止本次执行有哪些联系与不同呢?



一、法律是如何对终结执行与终止本次执行进行规定的?    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终止本次执行与终结执行的联系与区别。

1、二者的联系:终止本次执行与终结执行均为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完毕后或认为不需继续执行时,宣布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际中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久拖不决的问题。

2、二者的区别:终止本次执行是司法解释(民诉法解释第519条)规定的结案方式,适用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日后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时不受执行时效期限限制。“终本”只是暂时性、程序性结案,法院还要有专人管理终本案件,每半年查询一次财产,根据财产查询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而终结执行是法律(民诉法第257条)规定的结案方式,且终结执行能否恢复执行,除了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其他情形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并且再次申请执行受两年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0条明确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执行终本须约谈当事人。

实践中,当事人接触最多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结案方式,省高法为了对“终本”程序作出严格规范,确保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质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台了《关于规范终本案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豫高法2019168号)通知

通知要求,法院“终本”裁定作出前要跟申请人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约谈对象为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经特别授权)。约谈人为承办该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约谈方式原则采取面谈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约谈。这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终本案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豫高法2019168号)通知,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法院对“终本”程序的滥用,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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