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持续上升,已成为当前我国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为正确认识和处理劳动争议,本文现就常见的相关问题作以下汇总和分析。
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必然不能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答:满足一定条件,劳动关系仍然可以成立。
分析:现行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虽有法定二字,但并不是规定在《劳动法》中,所以其实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之规定,不难看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才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
所以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仍可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问: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答:举证证明后,可以主张损失赔偿。
分析: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损失,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实践中,该两项条件的证明不难举证,劳动者应及时收集、提交法院审理。
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主张时效如何确定?
答:工资分两性,起点分开算,但都是一年。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可以分析得出,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规定,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可以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前述第一款之规定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计算一年。至于一年的时效是按月分别计算还是从最后一期起算,实践中均有适用,所以建议劳动者及时主张。
问: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与侵权赔偿竞合时,能否主张双重赔偿?
答:除医疗费用外的项目可分别主张赔偿。
分析: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人身权益,分散企业风险(是由企业一方承担)促进经济增长而设,目的在于补偿劳动者发生损害时的损失,具有社会公益的属性,由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对符合给付条件的劳动者给付保险金,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而侵权赔偿则是由侵权者因侵权行为对受损者给予的民事赔偿,是一种个人责任,目的在于赔偿受害人的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具有惩罚性,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规范。所以从法理分析来看,二者受不同的规范体系调整,在适用上并不冲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双重赔偿;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则明确规定可以双重赔偿。
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之规定,可知,医疗费用只能获得一次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