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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需谨慎
作者:intrwins 发表于:2019-02-15 点击:正在读取

作者: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 崔小玉

注: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作为郑漂,如果没被房东撵着搬了几次家,没被肆意疯涨的房租欺负过,没被黑中介骗过钱,你都不好意思说自己在大省会混过!租房难,房租高是郑漂面临的现状,部分人因付不起房租无奈选择离开,也有很多人开始转向合租。然而在租房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并不是所有人都清楚的知道。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为大家详细介绍租房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防止成为租房骗局中的受害者。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签订租房合同是租房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租房合同是租客与房东双方利益的保证,所以必须要有正式的出租合同即使短租也不例外。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需要遵循的准则,纠纷的解决和权力的救济都要在合同中寻找依据。


一、租赁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呢?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因此,租房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签订,而且内容越详细越好,不要因为怕麻烦仅仅口头协议,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但却赋予了双方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在签订租房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相关条款,避免掉入合同陷阱,最后要亲自签字确认。


二、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损坏怎么办,谁负责维修?

    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导致损耗的,这时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维修的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三、租赁期间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或者出租人出卖租赁物的效力如何?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四、房屋承租人何种情形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解释》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行规定情况的。


五、违约责任和救济途径的约定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要尽可能的想到违反合同约定的各种情形,并在合同中详细、明确的约定出现该情形时的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一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使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新年伊始,祝大家都能顺利的住到舒适的房屋里,认真工作和学习,愉悦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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