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张某于2015年3月入职甲公司担任副总,分管销售,每月工资为15000元。双方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某应履行保密义务,且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从事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2016年7月,张某离职,后入职乙公司担任销售总监,乙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甲公司一致。甲公司知悉后请求张某支付违约金。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吗?
律 师 解 析
劳动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明确的限制,且仅规定了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两种情况:
一、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之约定竞业限制,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