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可能承担一系列不利后果。
北京千度影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度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记载陈俊楠为监事。陈俊楠于2017年9月1日入职千度影音公司,从事车载音响设备销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构成为每月基本工资6000元加销售提成。用工期间,千度公司未与陈俊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长期拖欠工资及提成。2019年11月30日,陈俊楠以千度影音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2020年1月14日,陈俊楠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千度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34917元、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渠道提成工资109067元、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6000元、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4日误工费9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元。2020年12月18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0]第171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陈俊楠的各项仲裁请求。2021年3月16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北京千度影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俊楠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6000元;
二、北京千度影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俊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5000元;
三、北京千度影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俊楠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基本工资差额34917元、业绩提成50000元;
四、驳回陈俊楠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 师 评 析
本案中,陈俊楠与千度公司在2017年9月1日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千度公司在2017年10月1日前未与陈俊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已经违法了法律规定。
通俗来讲,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分为两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企业可以在与劳动者达成合意之后,实际用工之前,先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之时成立,自合同约定的用工之日生效。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关系自企业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时间段,企业可以在用工之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