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长沙银魅经纪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艺人经纪公司,为弥补自身刚刚立足经纪行业根基不牢、资源不足的缺点,银魅公司经市场调研后,决定以新兴起的短视频为传播媒介,以短视频新媒体为渠道推广旗下艺人。经多方对比,银魅公司找到了在行业中较有实力的上海星图文化公司,星图公司也正欲打开长沙市场,双方商谈后一拍即合,星图公司甚至当夜派人从上海前往长沙,银魅公司为此大受感动,两公司与第二天就签订了《短视频运营合作协议》。在星图公司的运营下,银魅公司的艺人在短视频平台名气大增,极大的增加了银魅公司的收入。但在协议履行两个月后,银魅公司的艺人名气不仅没有增长,反而降低了许多。银魅公司认为原因是短视频平台中各种新奇的内容和推广方式层出不穷,而星图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约定迎合市场热点变更运营方案,星图公司认为其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久争不下,银魅公司一纸诉状,在长沙某法院起诉星图公司违约,要求星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受理后,星图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协议上写明了签订地在上海静安区,并约定由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最终,案件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虽然银魅公司多方努力,但案件最终还是在上海审理,种种因素交加导致银魅公司败诉,银魅公司不仅没有追回损失,反而又造成了其他损失。
对企业家来说,一份合同最重要的内容,毫无疑问是如何实现合同目标。但是,如果合同只约定了合同目标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即便约定的再完美,也依然是一份不完整的、极其危险的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就会发现合同未规定解决纠纷的方式和程序,造成新的问题和烦恼。想要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其实只需要在形式上审查中注意以下几个简单的、又易被忽略的、却又异常重要的细节,有时候就能极大的减少企业追责的成本,轻松挽回损失。
一是核对合同签订各方主体的名称、合同的目标物和数量是否有误。
二是各方公章(合同章)的核对及骑缝章的加盖与核对。核对公章(合同章)有助于确定对方名称与公章(合同章)是否一致,印章是否存在伪造或作废的可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而加盖骑缝章并核对无误,有助于确定合同文本的唯一性,避免出现事后对方替换合同内容的可能。
三是要求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实务中绝大部分的合同均会约定“双方在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此种约定的情况下,如未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合同便有可能会被认为未生效,追究责任的基础便存在巨大障碍。即便不存在这样的约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也能够确定合同的经手人,一旦出现加盖伪造的或作废的印章情形,便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如对方为代理人签字,需核查留存对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查验其真实性。
四是核查合同上的签订时间、签订地与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文本中的签订时间与合同的成立时间一般存在直接关联,如合同文本中的签订时间出现错误,或者没有填写签订的时间,一旦出现争议,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合同的整体效力便会大打折扣甚至可能被直接否认、另外,也无法确定合同义务的起算时间点儿。而合同文本中的签订地与争议解决方式,是确认法院管辖权的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上述案例,争议解决方式与签订地直接关联,便能够直接确认唯一管辖地,企业主应当慎重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