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日,王某、田某和郭某三人商定成立一家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三人起草的公司章程对出资比例、表决权和分红权规定如下:王某出资40万,持公司股权40%,拥有公司51%的表决权,享有45%的分红权;田某出资30万,持公司股权30%,拥有30%的表决权,享有30%的分红权;郭某出资30万,持公司股权30%,拥有19%的表决权,享有25%的分红权。
律 师 解 析
可以不一致。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属于人合属性,也有资合属性。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最大的区别在于:有限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和分红比例原则上应当相同,但例外情况下可以不同,主要看该公司章程是如何规定,若章程进行了规定,依照章程行使表决权和分红权,若没有进行规定,则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分红权。因此,上述案例中的公司章程规定是有效的,是可以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
法 律 依 据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