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推出股权激励计划,采取股票期权的激励模式。但是,当年9月,美好公司宣告终止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理由是“证券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激励计划无法实现激励目的,已不具备可操作性”。就此,美好公司成为中国第一家推出股权激励草案,却在实施前终止激励计划的房地产上市公司。
2009年7月,美好公司公布了第二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2010年2月,股权激励完成期权授予登记;2010年7月,公司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2011年4月,美好公司以业绩指标未达到行权条件要求为由,终止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011年12月,美好公司推出第三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同年7月,美好公司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13年7月,美好公司以公司2012年业绩指标未达到股权激励第一期要求的解锁条件,且继续实施已无法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为由,终止了第三次股权激励计划。
一、为什么美好公司三次股权激励都折戟沉沙。
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一直是“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在几十年的发展中,我国房地产行业逐渐形成了自己的行业特性,其中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周期性和政策性强。
2008年,我国共有近十家房地产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最终均以停止实施而告终,股权激励失败率高达100%,其中美好公司就是其中之一。在股权激励上导致众多房企铩羽而归的关键因素,正是这一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
2009年,为了挽救持续走低的中国经济,国家宏观政策的雨露开始洒向干旱已久的中国房地产市场。政策的扶持,房地产业迅速出现了复苏的迹象。但是,当政府察觉到房价增长过快、房地产行业的投机风气渐浓时,再次强势出手,国家先后公布了“国四条”、“国十一条”以及“国十条”等限制性政策,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速度被迫慢了下来。2008年至2011年,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利润指标都呈下降态势,美好公司的利润指标也是大幅下滑,无法到达股权激励的目的,不得不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美好公司的第三次股权激励计划,给出的公司业绩目标是2012年、2013年、2014年,净利润分别增长100%、200%、300%,该业绩目标是在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和公司业绩下滑的情况下制定的,明显不切实际,让激励对象感觉是画饼充饥,最后也只得终止。
美好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时候,缺乏大局观,忽略国内外行业形势的变化,未考虑房地产行业的周期性和政策性强的特点。同时,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价格不合理,错估了市场环境变化,制定了错误的经营战略,致使经营状况不佳、公司前景不明。激励对象通过努力从股权激励获得收益的不确定性较大,使激励对象对公司丧失信心,激励方案也就失去了意义。
二、受周期性和政策性影响的的行业如何实施股权激励。
首先,企业应紧跟国家对行业的政策导向,积极顺应政策趋势变化,同时从自身发展实际出发,相应调整自身的发展规划与业务布局,以改进经营思路,改善经营管理水平。
其次,企业应具备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分析与预判能力,选择合适的时机推出股权激励。时机不同,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就可能不同,如此才能保证股权激励顺利实施,达到激励的预期目的。
最后,制定合理行权价格。在制定行权价格的时候,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发展和政策的周期性,设置合理的价格,激励对象才能在达到行权条件的时候行权获利,真正达到激励效果。
综上,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看清行业性质,结合行业发展特征,考虑经济形势波动和国家调控政策的影响,科学预测未来行业发展趋势,合理设定业绩目标,这就要求企业不断提高自身战略视野和格局,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合法的股权激励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分别设立条件;分期行权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件。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