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15638270098

相关栏目
联系我们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1号中州国际饭店18楼
电话:0371-60900627
邮箱:henanxiujinlss@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业务服务>> 企业法务>> 企业被违法征税如何救济?
企业被违法征税如何救济?
作者:intrwins 发表于:2021-10-09 点击:正在读取


   案例




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D公司)在A省B市C区从事房地产开发,C区税务局在2015年10月到2017年3月期间本应按六等地域标准(6元/平方米)征收D公司325937.4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税2383095.16元,但C区税务局却依据B政办发(2010)98号文件,按二等地域标准(18元/平方米)征收D公司325937.4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税7149285.48元,多征收4766190.3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D公司不堪重负,从2017年4月到2017年7月没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向C区税务局反映征税依据违法,C区税务局以有上级文件为由不予改正,D公司随提起行政复议维权。 



律师解析


第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授权各省市、县人民政府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土地等级应与税额标准相对应,税额标准的唯一决定性因素是土地等级。但B政办发(2010)98号文件却违反这一原则性规定,在六等地域针对某一类企业(房地产业)按照二等地域对应的税额征收税款,违反税收法定原则、公平原则和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C区税务局征收税款行为违法。 

第二、D公司的救济途径 首先,D公司可以向C区税务局、B市税务局、A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反映C区税务局征税依据违法,要求C区税务局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其次,D公司可以先依照C区税务局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向B市税务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C区税务局征税行为违法,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一并提出对B政办发(2010)98号文件的审查申请。 再次,如果B市税务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15日内,以C区税务局和B市税务局为共同被告依法向C区税务局或B市税务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复议决定,确认C区税务局征税行为违法,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一并向法院提出对B政办发(2010)98号文件的合法审查申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八条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一百条 

《税收征管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十六条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 第一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如需突破税额幅度上限、进一步提高适用税额标准,须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中级法院 河南法制在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