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8月30日,罗某与张某共同成立A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罗某出资400万元。2013年3月12日,刘某与罗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2016年,刘某向罗某住所地法院提出离婚,同时要求按照50%的比例分割罗某婚后从A公司收到的分红。法院经审理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罗某共收到A公司分红600万元。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的分红收益作为投资性经营性收入不属于孳息的范畴,分红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罗某持有A公司的股权,是其与刘某婚前取得,该股权属于罗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罗某在A公司收到的分红600万元,应属罗某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有权分割,但分割的比例,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定。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订)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