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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份被法院查封或拍卖,实际出资人如何维权?
作者:intrwins 发表于:2021-06-22 点击:正在读取

        案例:2009年9月8日,宋某将其持有的100万公司股份交由唐某代为持有。2014年11月,唐某向中国银行借款300万元,到期未归还,中国银行就该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2016年7月25日,法院判决唐某履行300万还款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封了唐某代持的100万股份,宋某始知该情形,便立即请求法院中止执行该股权。

      律师观点: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认可财产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股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可以参照适用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本案中,实际出资人宋某可以对该执行的情形提出异议,即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唐某名下200万股份。当执行法院受理执行异议的案件后,将针对股权归属作出裁决,认为宋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立即终止执行程序;认为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应当继续执行。不服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执行法院的裁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院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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