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5年5月,王某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2017年6月甲公司通过公司内网发布了经公司职代会通过《公司改革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所有员工参加岗位竞聘,未按规定参加竞聘的按待岗处理。王某不愿参加岗位竞聘,公司对其按待岗处理,并且扣发部分工资。王某申请劳动仲裁,称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并克扣工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差额。仲裁委结果: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补足扣发的工资差额。
律 师 解 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协商一致形成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则是用人单位依企业自主权和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但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均必须合法才能生效。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两者内容如有冲突,法院以“劳动者请求”为依据进行判断,也就是说,劳动者有选择适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权利,选择权在劳动者手中。本案中甲公司新制定的《公司改革发展暂行办法》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产生了冲突,王某可以依据法律要求优先使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补足扣发的工资差额。
建议用人单位应根据规章制度内容的变化,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以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使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避免由此引发的风险。
法 律 依 据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