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李国庆、俞渝同为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俞渝持股64.1968%,李国庆持股27.5129%。曾经伉俪情深的创业夫妻档,因种种原因进入婚姻末路,李国庆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离婚,俞渝能否以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为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为由,拒绝向李国庆分割股权?
律 师 解 析
在夫妻感情稳定的情况下,双方注册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时,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或是仅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因此,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持股比例并不等同于夫妻对公司财产份额归属的约定,不能简单地根据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判定股权的归属。
工商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信息仅作形式审查,对夫妻股权的归属并不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夫妻共同共有。因此,本案中,若李国庆、俞渝未对股权归属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双方股权仍应当视为共同共有。实际生活中,夫妻仅以一方的名义与他人共同成立企业的情况非常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夫妻没有书面约定企业股权的归属,则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仍应当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相 关 法 律 依 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