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02年3月1日唐某自称是西安工业学院材料工程系高材生,应聘某销售公司的销售工作。入职时,唐某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了学历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并签署《任职承诺书》、《员工手册》一份,内容约定: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况的,公司将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后来,公司得知唐某存在学历造假,并以此为由解除了与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唐某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兢兢业业,没有违反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公司仅仅以学历造假将其辞退是错误的,并且认为,公司即使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律 师 分 析
1、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
2、上述可知,销售公司解除与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不需向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若销售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工会履行通知义务的,需要向唐某支付赔偿金,但是在唐某起诉前销售公司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对于销售公司未建立工会组织是否可以免除通知义务尚无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郑州地区的各级法院普遍认为:对未设立工会的企业,应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