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股东人数为1—50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除特殊行业外,可以认缴,也可以实缴。
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和公司经营场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两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可采用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或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需经创立大会通过。
4.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公司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程序】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