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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后一道防火墙”
作者:intrwins 发表于:2020-04-23 点击:正在读取

公司以多种形式存在,主要形式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其区别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等。现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文的落脚点在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主要体现于“有限”二字。根据《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决定了对公司投资的股东既可满足投资者谋求利益的需求,又可使其承担的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增加其投资的积极性。公司股东承担风险的合理范围是以公司存续为前提,在公司经营不善,对外存在大量债务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尤为重要。

现实生活中,存在公司股东对公司有限责任的认识不足。公司在不经营后,股东将公司的事情抛之脑后,致使公司存在“僵尸”状态。更有甚者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公司股东溜之大吉,对债权人采取游击战术,对营业执照不进行年检,在公司歇业或被吊销执照后,对公司不及时进行清算,或作虚假清算,有的直接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使公司成为空壳,有的干脆直接将公司注销。这种处于解散状态又未进行合法清算的公司,不仅严重妨碍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更是股东对公司“防火墙”的破坏。

合法合规清算是公司的最后一道防火墙。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本条第四项的“吊销”,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进行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公司解散事由产生后,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在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不进行清算或违规清算等均将承担严重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现实中很多公司股东,错误的认为只要公司注销就可以免除债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现实是这种错误的行为破坏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后一道防火墙。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然而《公司法解释二》对“相应”并没有解释,对“相应”的有不同的理解,有建议参考适用侵权赔偿责任的一般原理,有的不加区分直接适用了全部责任。

综上,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股东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投资回报。在公司存在多个股东的情况下,每个股东依据持有的不同股份,对公司享有不等的权利和义务。小股东莫要和大股东一起撕碎公司的“最后一道防火墙”,进而实现股东共患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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