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职工因公伤残构成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只要职工本人愿意,均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在河南省,因公构成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能否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呢?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或者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河南省,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主张一次性赔偿,那么,一次性赔偿的标准如何计算呢?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十五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务工人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按月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经本人申请选择一次性领取伤残待遇,选择的时间应是享受伤残津贴的初始时间,同时应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一次性赔偿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医疗费等。一次性赔偿标准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为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至16倍,具体赔偿标准:一级伤残为16倍,二级伤残为14倍,三级伤残为12倍,四级伤残为10倍。
河南省社会保障局下发了豫社保函(2017)40号《关于使用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2016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确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和计发待遇的依据,不得使用统计部门公布的其他口径的平均工资。
综上,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主张一次性赔偿,并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的规定,以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具体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