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15638270098

相关栏目
联系我们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1号中州国际饭店18楼
电话:0371-60900627
邮箱:henanxiujinlss@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资讯>> 政策法规>> 涨知识 | 财产忽然被冻结查封?执行救济程序-执行异议简述
涨知识 | 财产忽然被冻结查封?执行救济程序-执行异议简述
作者:intrwins 发表于:2018-10-12 点击:正在读取

作者: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 岳焱华

注: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会有一些人在不经意间忽然发现,明明没有涉诉,但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甚至其中金额被直接划扣,名下的房屋被查封不能买卖过户,名下的车辆被强制拖走拍卖……也会有一些申请执行人发现,明明是对方的财物,但对方通过执行中的程序,中断了整个执行,眼睁睁的看着对方转移财产却不知该如何是好。

“执行”不是简单的一句话就能完成的事情,现实司法实务面临着多样性、复杂性的状况,执行工作又是对人民群众财产的直接处分,必须慎之又慎。故,我国在规定对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外,同时规定了对强制执行程序的救济程序-执行异议程序。

一、什么是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共两种,第一种是对执行行为的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种是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解释》中所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分别对应201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下文不再赘述。


谁可以提执行异议?


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只能由案外人提出

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提出

当事人,即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那什么是利害关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此处应注意,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在实体上可能是一致的,但在对执行行为的执行异议程序中,身份是利害关系人,在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程序,身份是案外人。


三、执行异议应在什么时候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四、提出执行异议是否能中止执行?


1、对执行行为的执行异议,不能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2、对执行标志的执行异议,可以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五、异议审查的结果


1、对执行行为的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2、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

因执行标的有着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实务中对执行标的的操作规范不一致,执行异议的审查标准也较为复杂,在本文中不展开叙述,可关注后续文章。


六、对执行异议裁定的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对执行行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救济程序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救济程序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受理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此处应注意,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不停止执行程序。



  


END
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中级法院 河南法制在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