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 岳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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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在最初的岁月中对于淳朴的人民群众来说可谓谈之色变,是任何人都不愿公开谈起的隐私禁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力的极大解放,社会关系亦随之改变,离婚一词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公众的接受程度随之提高,现如今已经成为了一个难以避开的社会热点问题。
国家民政部每年都会对结婚与离婚数据进行详尽统计,自2003年开始,中国离婚数量连续增长了14年,2002年中国离婚率仅为0.9‰,而到了2016年离婚率已高达3.0‰,增长了三倍有余。仅2017年上半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就已经对185.6万对夫妇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问题的严重性可见一斑。
事实上,离婚不仅仅是一个感情上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婚姻关系、扶助义务、财产分割、继承、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用……一系列的问题在双方无法达成合意之时,均需要申请审判机关介入审理裁判,随着离婚率的增长,法院历年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数量也水涨船高。
2018年3月,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了离婚纠纷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报告显示仅2017年全国审结离婚案件就达到140余万件。
面对如此数量的案件,法院的审理压力可想而知,再加上婚姻家庭纠纷历来就属于“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一难以决断的范畴,通过法院的审理裁判固然能够解决离婚所带来的一系列纠纷,但所需要的时间长、所需要花费的精力大,且大部分的证据因为时间久远未保存而灭失或无法取得,导致判决的结果不如意,反而徒增损失。
那么,有没有办法能够简单便捷的保障个人在离婚时的权益呢?答案当然是有的,那便是关于婚姻的协议。
纸短情长,协议并不是冰冷的将夫妻双方感情割裂的刀子,而是理智的成年人互相协商理解所达成的结果,在双方互相接受的基础上,反而能够更好的协调两个人的关系,保持夫妻双方关系平等和谐稳定。假使真的感情走到了婚姻尽头,也能够快速的厘清两人各自归属,不致产生矛盾,使双方权益均得以维护。
但并不是任何形式的协议和内容在法律层面上均是有效的,常见的协议共有以下几种,我们一一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内财产的归属,夫妻双方均有权进行约定。婚前财产相对于婚内的财产来说,因未曾涉及分割问题,显然是更加容易确认归属,达成婚前财产协议相对来说容易且清晰,是达成财产协议的第一选择。
婚内财产协议与婚前财产协议相比,效力上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婚内财产协议会涉及到部分共同购买或已经共同使用较长时间财物的权属分割问题,容易产生纠纷致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故应格外注意方式与方法,且为了达成合意,邀约方可能选择妥协一部分利益来换取协议的达成,相比较婚前财产协议来说,更加繁琐与耗费心力。且婚内的财产协议需注意的一个关键的地方,许多要求离婚者就是因未曾了解到此关键点,导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无效,最后损失惨重。
最后一点是,无论是婚前财产协议还是婚内财产协议,只要是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约定,均能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产生纠纷时更加具有效力。
上文提到,在婚内财产协议中,有一个关键点异常需要达成财产协议的夫妻双方注意,这个关键点便是夫妻财产协议生效的条件。
在夫妻长期的日常生活中,矛盾不可避免,但矛盾又远远未达到感情破裂要立刻离婚的程度,顾及到日后各自的权益保障问题,一些夫妻会达成如下协议:“如以后甲乙双方离婚,则双方的财产做如下分割……”,事实上,我国的合同法中确实规定的有附条件的合同这一类目,这种约定也看似合情合理,但在婚姻法的实务中,这种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审判程序中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夫妻双方依据这种协议提交离婚协议登记离婚自然皆大欢喜,但一旦产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那此种协议就是废纸一张,如之前完全未准备关于财产的归属证据,则个人利益极有可能完全无法保障。
正确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应当是清晰的反映出对现有的或预期可得的财产、债务的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这种约定是一经双方签字即生效,可以作为日后达成离婚协议或诉讼的依据。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这种协议的形式和叫法各种各样,但表达的核心内容都是上述同一内容。
忠诚协议的效力在现存法律法规中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其法理基础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及上文引用的第十九条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在司法实务中,各层级各地方法院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不尽相同,相对来说,大部分还是认同忠诚协议的效力。故在达成相关财产协议的时候,可以加上该协议条款,也可单独达成忠诚协议,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单独对忠诚协议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协议书,是离婚这一程序中最为重要的协议书,有多重要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三)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只要没有达成离婚协议,就无法登记离婚!想要离婚,就只有走诉讼程序。
而达成离婚协议登记离婚之后也不是一劳永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只要一方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中产生了纠纷,或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没有一份具有完善效力且不容易产生纠纷的离婚协议书,即便是离婚之后,亦可能产生无尽的麻烦,故离婚协议书所体现的内容及形式应当慎重思量和严素对待。一份完善且不易产生纠纷的离婚协议书的达成,需要有详尽的证据和法律分析来支撑,提前寻求律师的指导,不仅能够有效的提升协议书的效力,而且能够避免个人错失收集证据的时间点和达成协议的关键因素,对产生纠纷时维护自身的利益有极大的帮助。
最后,网络上固然有许多关于婚姻的协议书的范本,但每一个人每一对夫妻的情况完全不同,生搬硬套拼凑而成的协议看似节省了成本,但免费的东西往往才是最昂贵的,可能因为一两个不起眼的细节便会导致整个协议失去效力,致使丧失大量权益,对此应慎之又慎!寻求专业律师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指导、进行专项的法律服务,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优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