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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 | “决胜执行难”,“老赖”再也不能任性啦
作者:intrwins 发表于:2018-06-19 点击:正在读取

201865日,北京市人民法院最大规模的一次全媒体视频直播抓老赖”行动,在天上午进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媒体联合打造的一次执行盛况。四路直播信号互动,两组执行现场重拳出击,3小时没有间断。“老赖们”出于重拳!简直大快人心!

    今社会欠人钱财却赖着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俗称“老赖”)广泛存在,这已经成为了当今经济社会的一种痼疾,严重影响了司法正义的实现。“执行难”,别说广大群众了,就连律师法官们听到执行就头疼。胜诉判决辛辛苦苦拿到手,最后变成一纸空文的案例简直太多。

为了对付“老赖们”最高院也是绞尽了脑汁。

 

   2010年最高院发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的司法解释,重点是第二条和第三条如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此司法解释一出,法院针对老赖们终于拥有了一项锋利的武器

 

林某在东园镇经营一家商店,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骆某借款,2015年2月26日,经对账,林某结欠骆某17.8万元并出具结欠条,双方还约定由林某按每月6600元分期偿还债务。林某于2016年4月11日偿还58436元后未再还款,2016年7月1日,骆某向惠安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林某偿还借款118418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法院判决支持骆某诉讼请求后,林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1月11日,骆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惠安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向被执行人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林某未履行本案债务也不报告财产。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骆某向本案承办法官提供线索:被执行人林某三名子女正在某国际学校就读,该学校系高收费私立学校,希望法院能限制被执行人林某上述高消费行为。2017年10月13日,承办法官到该国际学校校长办公室,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要求该学校协助以下事项:被执行人林某的子女不得在该校就读,建议其转入公立学校就读。今年4月,被执行人林某的两名子女仍在该国际学校就读。经承办法官与该校沟通仍未取得进展,鉴于该校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2018年5月9日,法院向该国际学校发出执行听证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拟对该校处罚款5万元,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处罚款1万元,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限其于2018年5月17日8时20分到惠安法院参加执行听证会。因被执行人林某至今仍拒不履行,且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上述国际学校向被执行人林某发出了离校转学通知,并于2018年5月15日将退学手续办理完毕。 




   随着“老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对于老赖的限制和惩罚手段也越来越多。20163月,44个国家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另附文件链接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zhngcefagui/201801/t20180108_105869.html

该文件内容简单来说就是:

1、老赖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

2、查封、冻结老赖支付宝账户

3、网上冻结、划扣老赖财产

4、老赖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

5、老赖不得担任老板、董事、监事、高管

6、老赖的车辆上不了高速

7、水陆空阻止老赖出行

8、禁止高消费

9、老赖的子女不允许上重点私立学校

10、限制老赖炒股、买房

11、养老金可直接划扣

12、老赖最高可判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凡是具有履行能力却抗拒执行的,最高院将在网站上公布出来,公开化、透明化。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

 


    信息化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执行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系统,多管齐下,标本兼治。“老赖”的日子会越来越难过,这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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