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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的意见(暂行)
作者:admin 发表于:2015-08-11 点击:正在读取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

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的意见(暂行)

洛开〔2014〕14号


区属各有关单位,区内各企业: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交易,特制定本意见。

一、积极培育优质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

(一)积极鼓励经营业绩优良、市场前景好的行业龙头企业上市;积极鼓励市场前景好和成长迅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挂牌。

(二)企业列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1.企业在高新区注册,并在高新区纳税;

2.符合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挂牌的各项要求。

(三)上市或挂牌后备企业的申报程序为: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高新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对企业资格审查后,提交区管委会予以确认,被确认为后备对象的企业,可享受高新区上市或挂牌培育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大力支持企业上市或挂牌

(四)重点上市或挂牌后备企业在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经济发展、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办理土地报批手续;优先享受省、市、区各项优惠补贴政策。

(五)通过在高新区上市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辅导并完成改制的企业,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设立的股份公司,且与券商、中介机构签订辅导协议,正式启动上市、挂牌工作,享受整体改制企业的同等奖励;已完成上市辅导并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获得合规性初审意见的企业,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对实现境内外上市成功的企业,且募投资金90%以上投资于高新区的,管委会给予上市企业200万元奖励。

(七)对于计划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通过在高新区上市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辅导并完成改制的企业,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券商内核后,管委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20万元。对区内前5家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管委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80万元;对第6家至第10家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管委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70万元;对于10家之后挂牌的企业,管委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60万元;从“新三板”成功转板,视同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管委会按上市支持政策予以差额奖励。

(八)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区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募投资金投资于高新区的,视同高新区企业上市,享受同等优惠和奖励政策。

三、不断优化企业上市或挂牌的社会环境

(九)建立企业上市、企业挂牌工作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目标,完善计划,有力实施。加强规范化管理,定期上报工作进度,把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落到实处。

(十)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被列为上市、挂牌后备的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鼓励证券类中介机构在高新区开展各种企业上市、挂牌培训服务;通过举办境内外企业上市、挂牌推介会,专题研讨会等形式,帮助企业掌握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

(十一)建立企业上市工作激励机制,对重视、支持企业上市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十二)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必须按照高新区上市工作的整体要求开展上市工作。对不配合管理工作的企业,不享受该政策规定的所有条款。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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