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概述
一、入职时间:2012年10月16日。
二、工作岗位:运营总监。
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22年10月15日,合同约定高某的工作地点为云上天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经营所在地及其他附属机构所在地。
四、2020年4月12日,云上天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向高某邮寄《通知书》,以“高某2019年7月自称怀孕而拒绝公司工作安排,公司人事等部门四次索要怀孕证明拒不出示,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公司安排,严重违纪,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九章第13条规定”为由,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关系。高某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该《通知书》。
五、关于欠付工资的问题。原告高某的主张:每月正常工资8000元,2020年2月至3月都正常上班,但云上天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2020年2月只发放4948元,剩余3052元未发,2020年3月份工资只发放4000元,剩余4000元未发。我2020年4月1日至2日请假,4月3日至5日为周末及清明节假期,4月6日至10日休年休假,4月13日上班,云上天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应支付我4月3日至13日工资2575元。
02裁判结果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云上天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支付高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8875.05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云上天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向高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四、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与劳动者产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案中,云上天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通过邮件通知高某到上海报到,高某主张是公司调整其工作地点,云上天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则主张是为升职培训,用人单位应调动与劳动者提前沟通协商,因双方没有友好沟通导致纠纷产生,云上天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用工管理有不合理之处;
其次,即便高某以怀孕为由不去上海报到,该事件云上天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就培训工作的安排已经重新进行了调整,高某继续工作,云上天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当时也并没有就该培训工作的调整明确要求高某必须出具怀孕的证明,在培训工作调整几个月之后,云上天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又以高某“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上级指挥、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显然不妥;
再者,根据云上天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显示,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上级指挥、工作安排,或违反操作流程规范或组织审判流程规范,造成事故或损失价值超过2000元的,属于严重违纪,给予“违纪辞退”处理,云上天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未举证证实高某拒绝到上海报到的行为有给公司造成事故或损失;综上,云上天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关系依据不足;
最后,关于出具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问题。根据上述认定,云上天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为违法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关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重新向高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