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15638270098

相关栏目
联系我们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1号中州国际饭店18楼
电话:0371-60900627
邮箱:henanxiujinlss@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业务服务>> 民商诉讼>> 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薪资,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薪资,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作者:intrwins 发表于:2022-01-12 点击:正在读取


案 例




小陈经人介绍,在某事业单位找到了一份司机工作。入职时,小陈和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工作岗位和期限,但是对工资问题没有明确约定,只写了“每月暂领2000元,年底根据工作表现考核确定。”过了年底,单位领导告诉小陈,经考核他的工资定为每月2200元。可是同样的工作岗位,单位里的其他有编制的司机工资为3000元,小陈能主张每月800元的工资差额吗?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律师说法





小陈不属于公务员,与单位之间签订有聘用合同,发生争议依法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报酬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依法应该明确约定。而在上述合同中,“年底根据工作表现考核确定”是比较笼统的说法,无法直接确定其工资待遇。事业单位没有集体合同的概念,可以参照事业单位同岗位同工种人员的待遇水平给予同工同酬,即按照其他司机的薪资水平每月3000元确定。《劳动合同法》面前,不存在正式编制职工和非在编职工的区别,除非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中级法院 河南法制在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