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福利公司长期要求王四涛加班并拖欠加班工资,王四涛于2020年4月1日向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劳动仲裁未果后,向法院诉请判令保福利公司支付其每月周六、周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3207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 院 认 为
关于王四涛加班工资的认定,本院以其提供的排班表与员工刷卡记录,结合公司提供的DMS系统工时打卡记录和月度考勤表等证据,综合认定王四涛休息日加班共计69天,法定节假日加班9天。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有月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基本工资计算;结合本院已查明的王四涛每月周六、周日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保福利公司应支付王四涛每月周六、周日休息日加班的200%工资报酬20937.93元(月基本工资3300元÷法定月工作天数21.75天×加班69天×200%=20937.9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00%工资报酬4096.55元(月基本工资3300元÷法定月工作天数21.75天×加班9天×300%=4096.55元),共计25034.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八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规定:
用人单位一般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300%的工资报酬。但以上仅为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标准,计算加班工资还要以实发工资为基数。
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确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并且,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