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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合规性审查
作者:intrwins 发表于:2021-10-09 点击:正在读取


案 例


国耀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饲料的公司,绿园公司是国耀公司的主要客户之一,两公司已经建立了数年的深厚合作关系。国耀公司与绿园公司所签订合同中的约定结算方式一直为:国耀公司先行供货,绿园公司在确认收到饲料之后的7天内将饲料款付清,双方此前一直按照此种结算方式进行业务结算。但从今年开始,绿园公司开始逐渐拖长结算周期,在国耀公司询问时,绿园公司总以近期资金紧张为由答复。考虑到绿园公司的规模与此前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国耀公司一直未重视此事,也从未追究过绿园公司的违约行为。直到绿园公司有数笔数额巨大的饲料款拖延了几个月都一直未支付,国耀公司警觉,方开始重视此事。国耀公司在委托专业律师调查后,才得知绿园公司存在数十笔数额巨大的诉讼,名下资产绝大部分已经抵押或被查封扣押,公司的经营存在巨大的风险。虽然国耀公司在之后委托律师在最快的时间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但因其他公司在之前已经同样采取了保全措施,国耀公司已经错过了最佳补救时间。最终国耀公司虽然胜诉,但绿园公司的资产已经所剩无几,不足以弥补国耀公司的损失,国耀公司的收入在该年度大幅度滑坡,损失巨大。


律 师 解 析


在企业的运营中,总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各式各样的合同。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总是会出现大大小小的违约行为。许多老板上述案例中的国耀公司一样,考虑到良好的合作关系,考虑到人情面子,考虑到只是个无伤大雅的轻微违约行为,考虑着各式各样的因素,轻视或者不予追究这些违约行为,直到最后发现问题巨大,却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只有在合同的履行中,严格审查合同履行的合规性,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出现损失无法挽回的后果。合同履行中的合规性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审查合同的履行方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避免自身出现违约行为被对方追责的情形,同时,密切关注对方的履约形式是否合规。

2、合同履行中发现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或存在争议的事项时,应暂停履行并协商形成书面的补充协议,避免此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3、应适时关注对方的履行情况和财务情况,如出现对方以违约的方式履行义务时,应慎重评估后果并采取必要措施;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稳定,应及时审查对方的财务情况及可能涉诉的情况;发现对方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风险时,应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同时履行义务、先行履行义务或因出现风险先行中止合同的履行,以免企业产生更大的损失。

4、一旦对方违约,应当首先督促对方改正并承担违约责任,如可能存在进一步的风险,则应当在第一时间中止合同履行并委托律师采取诉讼措施维护合法权益,尽早保全对方财产,以免出现胜诉却无法挽回损失的情形。



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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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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