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周某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员工,华某让周某为其帮忙违规解封QQ空间,承诺每解封一个QQ空间就给予其人民币500元左右的好处费。2014年7月开始,周某使用其工作账号异常解封QQ空间330条,使用其私设在腾讯服务器上的特殊代码解封QQ空间128条,并收受华敏通过“陈磊”的支付宝账户转来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6551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5年1月12日,周某从腾讯公司离职,离开后利用之前在腾讯服务器上留的后门特殊代码继续为华敏等人违规解封QQ空间40条。并收受华敏等人通过“陈磊”、“张哲睿”的支付宝账户转来的好处费共计38750元。
案发后,周某被法院以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解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既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又破坏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指受贿金额在5000元以上。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构成本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按照受贿罪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