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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我所郭金才律师代理案件入选郑州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intrwins 发表于:2020-04-30 点击:正在读取

我所郭金才律师代理案件入选郑州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 4月24日,郑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度郑州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我所郭金才律师代理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某设备公司、勾某某等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摘要

勾某某曾任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总监、营销副总,负责公司销售相关工作,其在与中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守中联公司商业秘密的条款。勾某某在中联公司任职期间,代表中联公司与承德鑫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澳公司)签订了烘干设备买卖合同,其掌握了相关商业信息。勾某某从中联公司离职后即加盟河南某设备公司,后河南某设备公司与鑫澳公司签订了烘干设备买卖合同。原告中联公司认为,河南某设备公司、勾某某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一审法院认为,勾某某明知其掌握的鑫澳公司的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仍然违反原告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给被告河南某设备公司,被告河南某设备公司明知被告勾某某的违法行为,仍然使用上述客户名单,与鑫澳公司进行实际交易,二被告的行为不正当的损害了原告中联公司的竞争优势,亦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据此,判令河南某设备公司、勾某某赔偿中联公司7万元,2年内停止侵犯中联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一审宣判后,中联公司、河南某设备公司、勾某某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拼抢人才资源成为企业之间竞争的主要战场。“挖墙脚”成为了捷径之一。企业之间正常的人才流动,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但利用跳槽员工掌握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抢夺他人市场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实践中,因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较为隐蔽,导致受侵害人搜集证据难,诉讼难度大。本案根据这一特点,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查明侵权事实,依法惩罚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维护了权利人的权利。该判决对促进企业之间公平有序开展竞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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