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也就是说,这里的容留是指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来要求而被动的容留行为也会构成犯罪。而且,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
就量刑标准而言: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过本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2018年5月23日安徽望江:“瘾君子”容留他人吸毒获刑十个月
近日,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被告人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蒋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在拘留期间其如实供述,2017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在其位于望江县华阳镇莲花巷的出租房内,曾先后三次分别容留陈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吴某、余某某、刘某等人吸食冰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自首、累犯等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判后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可以是自己的住宅,也可以是宾馆、网吧、洗浴场所、饭店、租用房及汽车之类的交通工具等。
这个案子中,被告蒋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该行为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款,也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中第11条的规定,因此都应该按《刑法》第354条的规定来进行判决。